为规范小区里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使用和收费,昨天,杭州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使用和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区级教育局对辖区内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首先确定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产权,其中属国有资产的,一律收归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对个别由街道代管的或改变用途的,限期收回。收归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可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国有民营幼儿园,也可由名园举办学前教育集团分园,但不得出租、转让或改变其用途,一律按等级收费,为住宅小区居民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街道等政府机构委托、承包给社会力量承办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的,不得颁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一律按等级收费。
属教育行政部门等政府机构出租给社会力量举办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自2005年9月1日开始,不得收取幼儿园房屋租金,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即由政府提供幼儿园国有房产,委托社会力量承办的国有民营幼儿园,一律按等级收费。
对个别由街道出租给社会力量举办、已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暂未收归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效期满后,一律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收归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可以按民办幼儿园备案制收费,但对小区内居民子女(小区范围按规划确定)按等级收费标准收费,差额部分由国有资产出租方(街道)从租金中予以弥补,民办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优先满足小区居民子女入园的需求。
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并举办、产权属于非国有的民办幼儿园,且教育行政部门已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备案制”收费。
《通知》要求,今后不得转让、改变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途,不得利用国有教育资源办园,按民办幼儿园标准收费;已收取的幼儿园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金、租金,必须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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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秋,市区幼儿园已实行新的收费标准,保育费为:日托班每人每月特级520元,甲级400元,乙级280元,丙级200元,丁级100元。3周岁以下婴幼儿保育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40%;全托(寄宿)班保育费标准可在日托班标准上最高上浮50%。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代管费、困难班费、幼儿膳食费),按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合理制定,代管费调整为100元/人·学期,早接、晚送困难班费标准各调整到10元/人·月。
民办幼儿园收费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收费标准制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