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加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即日起,温州市区参保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得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据了解,温州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29万人左右。对于交通事故中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前是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即对方负完全责任,而且参保人员已经得到赔偿的,医保基金不再支付。若对方负部分责任或对方逃逸的,医保基金“兜底”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或垫付全部费用。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有关规定,鉴于机动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医保基金不再为交通事故“埋单”。市区参保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事故金额及责任,按规定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事故责任人承担或者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