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规要体现主管部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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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8日 06:32:0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本报杭州11月17日讯 (记者李晓鹏) 物业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事关老百姓的住和行。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两件地方性法规。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法规应更具可操作性,更多体现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更多听取百姓呼声。
交法实施办法草案规定,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骑车双手、单手脱把,一律处以十元罚款。王建华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自行车和三轮车载物、偶尔脱把等现象非常普遍,交警难道都能一一处罚?如果做不到,就会影响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鲁世杰委员则认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在装修房屋时,应当事先告知物管,物管应当将装修的禁止性规定告知业主,这样的规定也难以操作。现实中,常常发生因装修而影响建筑物整体结构的事,危害其他业主利益。仅凭这“两个告知”,就能起到预防作用了吗?还应增加预防性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清和委员说,物管条例草案并没有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定地位,却要求业主委员会承担过多的责任,甚至连业主欠缴物业费也要求业委会督促交纳,否则政府主管部门将对业委会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这样的规定,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操作性差。
审议中,多位委员提出,两部法规几乎没有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对政府部门缺乏约束。
林清和委员说,交法实施办法草案规定了22条法律责任,占了整个草案篇幅的三分之一,全部是规范行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行为的;对于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只有第90条一处有所规定,而且过于笼统,难以执行。在物管条例草案中,仅业主大会的规定就有19条,但对于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有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嫌疑。
马贵翔委员对此表示同意。他说,交法实施办法草案对政府部门应该如何履行好职责没有限制性规定。如发生交通事故,应明确什么时间之内赶到现场,作何处理,第一时间抢救伤员等。如不作为,应规定法律责任。
雷文光委员也认为,这两部法规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应进一步了解群众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呼声。他建议召开有普遍代表性的立法听证会。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李晓鹏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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