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警加大管理力度 让违法车辆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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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8日 18:13:2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11月18日杭州快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罗宏波) 最近,交警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时有发现,一些车主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车辆不按期参加年检,到了报废年限也不去办理报废或延缓手续,甚至一些来历不明的车辆采用套牌来瞒天过海。这些车辆肆意违法,不按规定停车、闯红灯、超速、超载、随意变更车道,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摄录了也拒不接受处理,一旦发生事故则溜之大吉。
据交警部门统计,截止今年10月底,未按期参加车辆定期检验的各类机动车辆已达数千辆,有的个别车辆甚至已有几年没有接受定期检检,如车牌号为浙A02384和浙A05477的货运汽车,检验有效期至1997年7月,其后一直未接受检验。记者从交警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中发现,今年以来,未接受定期检验车辆的违法信息就有7611条。最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车牌号码为浙A86271的凌志小客车未处理的违法信息竟达29条之多;另外车号为浙A45918的松花江小客车也“不甘示弱” ,共有19起违法行为未处理。另外套牌车辆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仅交警部门已经查处和发出协查通知的有套牌嫌疑的车辆就有51辆;据交警部门统计,在死亡交通事故中涉及无牌车辆的事故造成死亡的有118人,涉及套牌车辆的事故造成死亡的有2人,涉及报废车辆的事故造成死亡的有5人。
2005年3月4日,河南人吴某驾驶杭州龙兴运输公司的浙A19720解放重型半挂车,在袁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江村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由袁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上乘员杨某当场死亡,袁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第19条、第51条的规定负主要责任,吴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负次要责任,杨某不负责任。事故损失的赔偿主要责任还在袁某,可是袁某的摩托车是无牌无证的车辆,保险公司肯定不予赔偿。
从上面的违法数据和案例不难看出,这些报废车、套牌车、无牌无证车、拼装车等违法车辆的卑劣行为,不但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给交警部门的正常管理和非现场执法带来了重重阻碍,而且时刻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市民朋友们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交警部门,一旦发现类似违法车辆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电话:88942000或88942014 )。交警部门在近期也将针对这些违法车辆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查处、坚决杜绝这些违法车辆上路。
交警部门表示,对05年10月前未按时参加本年度定期检验的各类机动车,将做到每户上门、每辆见面、每车检查,由交警车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进行催检,现已发出《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逾期告知单》12409份,并要求车辆单位和车主积极主动配合报废、套牌、无牌无证车、拼装车等违法车辆的专项整治工作,对于主动到交警部门来接受处理的违法车辆,将从轻按最低额度处罚。对于那些不主动接受处理且抱有侥幸心理、企图蒙骗过关的车主将从严按最高额度处罚。如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的规定,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处200—2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2000元罚款。另外,对主动前来办理注销车辆手续的车主,予以免收车辆缓检费。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李敏 通讯员 罗宏波
编辑:
周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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