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评论]
诸暨一位市民蒋先生连日来有点烦。他的一只手机遗失后,被“拾金者”索要“答谢费”,还要所谓的“保管费”,弄得心情十分不快。他昨天打进热线向记者诉苦。
手机丢失冒出“拾金者”
10天前,蒋先生到诸暨的店口镇办事,不慎遗失一只摩托罗拉新款手机。发现手机不见后,蒋先生立刻用小灵通拨打了自己的手机号码,起先手机还能接通,但是没人应答,可后来干脆就关机了。
正当蒋先生认为要找回手机已经没指望的时候,突然小灵通响了起来,显示的正是自己的手机号码。打电话的是一个带外地口音的男子,自称姓胡,该男子询问这个手机的主人是谁、该如何联系,自己捡到了这个手机想还给失主。听到这里蒋先生心头一热,便告诉他手机是自己丢的,希望能尽快约地方见面拿回手机。而此时电话那头的男子说要核实失主身份,要蒋先生说出手机型号、颜色以及电话簿里存的若干号码为证明。
除了感谢费还要保管费
“当时我还在想,这个人还真负责任呢!连这么细小的东西都要问清楚,就一一回答了他的问题。他听了以后就说能确定手机是我的。但当时他说在山下湖有事,手机过两天以后会亲自送到城关来给我的,但是来回的车费得由我来出。我想一般手机丢了很少能找回来,尤其是人家主动说要还我,出点车费又能算什么,所以我就告诉他,等拿到手机以后我会还给他300元作为答谢费的。”蒋先生告诉记者。
可蒋先生并未如愿。11月20日上午,他再次接到自己手机打来的电话,对方说由于忙来不了,交手机的时间要延后,并且还说了要保管费的那番话。“这也太气人了!本来说好的要还我,现在说要加保管费,而且他还说什么我的这个手机如果卖到二手手机店里不止500元,甚至可以卖个一千六七百元,实在太不像话了!”蒋先生很是气愤。
“拾金者”已涉嫌敲诈
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目前的法律,拾得遗失物,应当主动返还失主。这是一种义务,拾得人不应向失主索取酬劳。但失主主动付给拾得人的酬劳不在此列。拾得人为了寻找失主付出了一定金钱,比如电话费、车费或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则有权要求失主作出必要的经济补偿。依照蒋先生遇到的这一情况来看,拾得人侵占失物,而且以此向失主索要“保管费”的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建议蒋先生可向警方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