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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11月22日杭州讯 (记者 李敏) 从事发到现在历时近一年的案子终于进入了民事赔偿的实际阶段,今天下午,还是在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场“公交车撞死高三女生”案刑事判决7个月后进行了一审民事赔偿的判决。原告沈敏伟、顾萍萍获赔30余万。
飞来祸!公交车夺去花季少女性命
2004年12月14日下午5点25左右,杭州十一中学两名高三女生沈忱、朱文静,乘58路公交车到教工路北口站下车,刚下车,钱京影驾驶的K307路车就冲了上来。
因后制动突然失效,采取措施时碰撞到停车下客的黄飞驾驶的大众公交公司的渐A7 4492号5 8路公交客车,又擦到另一商务车后,再撞上浙A7 449 2号5 8路公交客车下车后向南步行的结果,一人全身多处损伤导致死亡,一人右足开放性骨折。经调查,K307路车没有经过认真检修,存在安全隐患。交警部门认定,钱京影负主要责任。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钱京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但这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没有告终,虽原告方死者的家属并未当庭提出民事赔偿,之后的赔偿问题一直悬而未绝。
赔多少?民事赔偿二次开庭未果
刑事判决后,原告又将被告公交总公司、公司杭州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290920元,丧葬费11550.5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46556元从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应大众公交公司申请,拱墅区人民法院又通知华东电管局新安江水力发电厂杭州办事处(以下简称新安江水电厂驻杭办)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于2005年6月2 2目、2005年9月20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但均未判决。
双方一直围绕争论的焦点在于赔偿金额问题,被告公交总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没有异议,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对精神损失抚慰金的数额需协商解决。
30万。今日审理终结一捶定音
今天下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随着法官判决书的宣读,本案也最后审理终结。
庭上,沈敏伟、顾萍萍向法院提交4份证据,被告公交总公司与新安江水电厂驻杭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大众公交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份当事司机的笔录证据。在今天的证据认证中,法庭依法确认了原、被告提交的认定证据。
法庭审理认为,钱京影、黄飞和沈志新分别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应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承担赔偿责任。纵观全案,钱京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7 0%的赔偿责任。黄飞负次要责任,承担2 5%的赔偿责任。沈志新承担5%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由于钱京影已受到刑事处罚,该请求无相关的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经过审理,法庭当庭判决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合计211729.35元,被告杭州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合计75617.63元,被告华东电管局新安江水力发电厂杭州办事处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合计15123.53元,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