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一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竟然被内部核心技术人员窃取商业技术秘密。此后,这4名“内鬼”还另起炉灶,一下子挖走了老东家的20名员工,给原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7万元。昨天,这4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绍兴县法院被推上被告席。此案因案情复杂,审理工作一直从白天延续到了晚上。法院将择日宣判。
公司高管“变节”窃密
浙江兰亭高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亭高科”),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一项技术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兰亭高科”的一个重要项目,就是利用创新技术开发成功了移动式改性沥青成套设备,投入生产后,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可观的经营利润,诱惑着参与设计和掌握相关技术信息的技术人员。
马某曾是“兰亭高科”机械设计室主任,参与设计公司生产的移动式改性沥青成套设备,掌握该设备研制的核心技术。李某2001年4月至2002年12月曾在兰亭高科研究中心工作,掌握公司改性沥青产品的化验和材料配方的技术信息。
马、李两人萌生了另立炉灶,合伙经营的念头。在拿到了技术信息后,还需要必要的资金来源。很快,他们与绍兴县杨汛桥镇个私老板袁某达成了合作协议。此后,马某等人先后离开了“兰亭高科”。
老东家遭黑手损失467万
2004年8至9月间,尽管马等人与“兰亭高科”签有保密合同,但袁、马、李等人还是注册了杭州某道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移动式改性沥青成套设备,袁某提供资金和场所,并担任公司董事长,马某以技术入股,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李某以技术入股,担任公司总经理。
据检察机关指控称,此后马某使用了自己在“兰亭高科”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生产出了与“兰亭高科”相同的移动式改性沥青成套设备,并高额利诱数名兰亭高科技术人员,到杭州某道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生产。“兰亭高科”负责质检、安全等工作的马某某泄露经营信息后,于2005年3月也跳槽到该公司工作,利用掌握的兰亭高科的经营信息为该公司服务。
到2005年6月,杭州某道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制造改性沥青成套设备6套,运往山西省汾阳至柳林高速公路用于加工生产改性沥青,从而造成侵犯兰亭高科商业秘密的直接经济损失467万元,20名员工也被鼓动跳槽。
涉嫌犯罪“内鬼”落网
今年5月,绍兴县检察院在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中,在走访“兰亭高科”时,了解到该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移动式改性沥青成套设备被马某等人仿制生产了6套,并已投入加工使用而非法获利,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多项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检察官通过进一步挖查,查明马某等人不仅非法获取了公司的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还挖走了公司20余名技术员工,抢走了公司的客户,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存发展。
此案引起了绍兴县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在经过一个月的缜密侦查后,取得了确凿证据。今年6月8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对马某等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的检察建议书。6月13日,绍兴县公安局分别对马某等4人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
●新闻附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允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