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1200多年历史的金华火腿,凝聚几十代金华人心血和智慧,但是,自从1983年金华火腿商标被省食品公司持有后,金华的火腿厂要打“金华火腿”牌子,反而要向省食品公司交钱,这是金华人说起来就痛心的事。
今年8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终于让金华火腿业可以不看省食品公司脸色,理直气壮地在火腿上打上“金华火腿”的名称了。金华火腿业凭借的,就是地理标志这一利器。
2004年3月9日,省食品公司以永康四路火腿一厂(以下简称永康火腿厂)生产的火腿未经其许可印有“金华火腿”字样并在上海销售,侵犯了其“金华火腿”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康火腿厂停止生产与省食品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公开向省食品公司赔礼道歉,并在30日内消除永康火腿厂生产的火腿上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收缴永康火腿厂制作的“金华火腿”皮印。
这是自2003年9月24日金华火腿实行原产地域(现称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金华火腿业与省食品公司的第二次交锋。
法院审理认为,原产地域产品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在我国受法律保护。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了对“金华火腿”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同意包括永康火腿厂在内的55家企业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因此,永康火腿厂有权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其生产、销售的火腿产品外包装、标签等处标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及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记。而且,永康火腿厂外包装标明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真方宗”,同时也标明了企业名称、厂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永康火腿厂在其产品腿皮上标注的“金华火腿”字样下端,还标明了“原产地管委会认定”。
法院认定,永康火腿厂标注“金华火腿”目的是表明原产地域产品,其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的行为,不构成对省食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对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省食品公司没有提起上诉。这样,包括永康火腿厂在内的55家可以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名称的金华火腿厂,可以堂堂正正地在自己的产品上,打上“金华火腿”这4个凝聚金华人上千年心血和智慧的大字了。
相关背景
2003年9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了对永康火腿厂、常山县火腿公司等55家企业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并给予注册登记。从此,这55家企业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专用标志,并获得原产地域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