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假证明办理教育储蓄,以骗取免税优惠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止。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从下月起,教育储蓄将实行新的规定,已在银行办理教育储蓄的储户,在支取时要享受免税优惠,须提供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证明”。
免税优惠须凭一纸“证明”
昨天,记者在绍兴市区多家银行营业网点看到,银行都贴出了有关教育储蓄实行新规定的公告,提醒储户办理时注意这一变化。
市区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下月起,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学校提供的“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利息税。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
至于在支取时为何要提供“证明”?业内人士透露,因为发现有些储户为了享受优惠政策,出现了使用假证明或在多家银行开户的现象,更有甚者,在一家银行开办多个户头。“而提供‘证明’可以有效杜绝‘一户多存’或者‘多头开户’的现象。”
不少储户提前支取教育储蓄
从2000年起,我市一些银行陆续推出教育储蓄,由于教育储蓄账户能享受到利率及免征利息税的优惠,因此博得了很多市民青睐。
由于此前对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的证明开具没有统一要求,不少储户钻起“空子”,导致部分税收流失。而新规对“证明”作了严格规定,只有提供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证明”才能享受免税优惠,因此这一消息公布后,一些“问题储户”开始急了。这几天,我市不少储户涌向银行纷纷提前支取教育储蓄。
“如果储户在12月1日前提前支取,仍可按照老办法享受到免税优惠。”市区一家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
提供虚假“证明”要受到处罚
一张“证明”将关系到储户能否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关系到国家对税收的管理,新规对此作了严格规定。据介绍,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应主动向我市国税机关领取“证明”,并严格按照规定填开,不得重复填开或虚开,对填开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
为防止可能出现提供虚假“证明”的现象,新规定明确指出,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对其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而对储户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教育储蓄的,一经发现,将对其征收利息税,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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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大陆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3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