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一家乡镇药店怀疑有人来推销假药,该市药监局与警方联手侦查,顺藤摸瓜,但谁也没有预料到,摸到的“瓜”竟然如此巨大:吴仪副总理听取案情汇报,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部署,浙粤两省联合办案———
发现假药
2004年12月6日15:50左右,一个自称李成华的人来到椒江三甲A药店,向店主推销药品。店主上前仔细看了他的药品,觉得药品内外做工精细,好像不是假的,但价格稍低于市场价,让他心生疑虑。
他以到楼上取钱为名,将推销员稳在一楼店堂中,拿起电话将情况报告到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分钟后,台州市药监局稽查人员赶到该药店,依法将“李成华”带到台州市药监局调查。
“李成华”所携带的物品中,有地奥心血康、吗丁啉等5种药品,总货值1980元;有一套包括余杭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李成华”的《医用商品供应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一应俱全。
稽查人员一边将“李成华”所携药品送台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一边同余杭方面联系,询问余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及业务员“李成华”的情况。
约半小时后,余杭方面回复:该辖区内没有“余杭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药品批发业务的只有一家“杭州凯仑医药有限公司”。随后,杭州凯仑医药有限公司回复,该公司于2000年由原“浙江省余杭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现名,“李成华”所持的证照、印章、销售清单、以及法人代表等均系伪造。
这时,台州市药品检验所已对部分送验药品进行了检验,结论是“李成华”所携药品是假药。同时,台州市公安局也查明“李成华”的身份证是伪造的。查“李成华”手机,发现卡被毁,疑其在案发后暗中销毁。
在调查过程中,“李成华”矢口否认其知假售假。
这时,市药监局执法人员意识到,如果仅以推测“李成华”的销售假药行为涉嫌犯罪,移送给公安机关,缺少了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的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如果取不到有效证据,案件将无法移送给公安机关,只能进行行政处理。
药监局执法人员联想到,不久前,在查处路桥B药店销售假药“新牛哥”案的过程中,B药店负责人曾无意中提到,近期有人推销与“李成华”《价目单》中类似的产品,但他识破为假药而未购进。
药监局要求B药店负责人配合辨认该推销员是否就是“李成华”。经指认,“李成华”就是向其推销假药者。
“李成华”携带的一张小纸片,也引起了药监局办案人员的注意。他们立即前往椒江三甲C药房进行调查,掌握了“李成华”涉嫌销售假药给C药房的证据。
18:30,在众多证据面前,“李成华”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真名叫石灵巧,浙江青田县船寮镇上枝村人,承认了知假售假的事实,但没有交待其他购销假药行为。
当晚,台州市药监局将石灵巧移送给台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