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对普陀山景区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社会秩序构成很大压力,为减少这一过度压力,12月9日经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重新修订的《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风景区环境容量控制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游览接待规模,不得无限制超量接纳游客。
针对景区居民住宅乱扩建、乱改建,新修订的《办法》从规划、设计标准、建设规模等方面对住宅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定现有住宅不得扩建、翻建、改建,因危房维护、消防安全等安全保障确需翻建、改建的,应当征得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同意。
《办法》还规定,禁止修建破坏景观、危及安全、妨碍游览的建筑物和设施,对已有不符合风景区规划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搬迁;禁止在核心风景区设置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已有的仓库、堆场应当限期搬迁;禁止在普陀山前山、中山、佛顶山新建、扩建各类休养所(院)、招待所、宾馆、歌舞厅等设施。
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新修订的《办法》规定,以风景名胜资源为依托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
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以及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收入,主要用于风景区的景观维护和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更好地保护景区资源,维护景区安全,新修订的《办法》明令禁止以下行为:强行向游客提供服务项目或兜售商品;经营性饲养或放养家畜家禽;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引进或带入外来物种以及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擅自设立主体雕像、恢复或新增摩崖石刻、碑碣;危害文物安全,破坏其原有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擅自利用文物、景点、景物拍摄电影、电视等。违反规定,在景区内发生以上行为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