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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目录》)于近日出台,新目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甲类”服务项目占92%
《医疗服务目录》中“医疗服务项目”共2963项,属“甲类”项目有2732个,占92%,属“乙类”项目有230个,占8%。“甲类”项目是指临床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项目,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按医保有关规定支付;“乙类”项目是指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即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医保规定支付。
《医疗服务目录》还包括子女统筹医疗专用“医疗服务项目”26项,工伤专用“医疗服务项目”6项,生育专用“医疗服务项目”46项。
为减轻老百姓的医疗负担,《目录》中个人自理比例设定为30-40%的项目,暂定为30%;20-30%的项目,暂定为20%;10-20%及10-15%的项目,暂定为10%;5-10%的项目,暂定为5%。“血液透析”不设个人自理比例。
多用国货经济又实惠
“医用材料部分”中需先由个人自理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以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放射性同位素药品,个人自理比例暂定为国产产品5%,中外合资产品15%,进口产品20%;医用材料的最高支付限额按《目录》规定执行。
中心监护病房、层流病房费用,包括床位费及ICU、CCU单元治疗的费用,自住入起14日内,按医保规定支付;15至60日,先由个人自理10%后,按医保规定支付;61日及以上,先由个人自理30%后,按医保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