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职务侵占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沈某和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在一起错综复杂的“货款消失案件”中,这3人串通一起,为不义之财,和司法机关玩“捉迷藏”。不过,这样的行为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离职前欲“搞—笔钱再走”
沈某是诸暨某钢管厂营销部长,黄某是营销员。2003年初,两人欲离职去上虞承包钢管厂,于是决定利用职务便利,“搞—笔钱再走”。
因业务来往,黄某与富阳一家轴承厂老板张某关系较好。张某的轴承厂系私营独资,黄某出面与张某商定:先由钢管厂发货给轴承厂,张某以现金支付、不出收条的方式,支付部分货款给黄某,余款留给轴承厂。如钢管厂来催讨货款,由黄某出具质量赔偿证明而拒付。
15万元就这么“轻松搞定”
经沈某“批准”,黄某于2003年3月11日、28日和4月5日,发3车钢管给张某的轴承厂,加上以前所欠货款,共计“欠款”为296853元。黄某于2003年4月1日、2日和11日,分别收取张某现金3万元、7万元和5万元,共计15万元(均不出收条)。黄某提供给张某一份空白购销合同书,盖有合同章,签有自己名字。
2003年4月20日,沈某与黄某离开钢管厂,到上虞承包一家钢管制造公司。两人将其中5万元平分,另外10万元用于承包风险押金。2004年6月5日,沈某收回押金,两人又平分。
2003年4月23日,诸暨某钢管厂发现问题,向诸暨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民警去富阳找张某调查相关情况,张某称因质量问题,尚未支付货款296853元,故意隐瞒已支付15万元给黄某。黄某也陈述,尚未收取轴承厂货款296853元。公安局于2003年11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用假证“忽悠”富阳法院
2004年2月11日,诸暨某钢管厂起诉诸暨某轴承厂,要求支付货款296853元。张某和他的代理律师,一起到上虞找黄某,拿出伪造的“结算暨质量问题处理单”,要黄某签字确认:钢管厂因质量问题,自愿赔轴承厂296853元。
考虑到两厂仅做了70余万元业务,只有业务员确认赔29万元,不妥,张某又从黄某处,要来一份盖有钢管厂公章和黄某签字的空白便笺,伙同律师伪造收据:“至2003年10月30日,共收到富阳某轴承厂贷款655510.60元,余欠款85000元,因存在质量问题及交货不及时,造成损失,作为赔偿,给富阳市某轴承厂。以此为凭,以前凭据作废。”
他们又伪造一份购销合同,载明黄某可全权处理质量问题。在开审此案时,张某的代理律师将上述两份证据,提供给富阳法院,富阳法院据此驳回诸暨某钢管厂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富阳法院对此案作出再审裁定。正是由于3名被告人的行为,给诸暨某钢管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法院的诉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