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出资就当上了杭州一家贸易公司的股东,本以为占了便宜的马某,当贸易公司的债主找上门时,才知道名誉股东不能随便当。
马某自己有企业,生产宠物玩具,销路特别好。所以被杭州一家贸易公司奉为上宾。为了拴住这个供货商,贸易公司老板给了他10%的股份,但实际不用出资。谁知道公司说垮就垮,目前已是债务缠身。债主们听说马某也是公司股东,自己还另开有工厂,就找到了马某要他还债。
马某急了,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就要实施,这种情况他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朱民强说,现行《公司法》对货币出资不实情况下对股东的民事责任追究并未作规定。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如果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很难让马某个人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但新的《公司法》对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这种公司的常态制度作了例外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按照新的《公司法》,马某出资不实,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