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贪官受贿50余万元换来有期徒刑10年(图)——《绍兴贪官杭州受审 45名证人证言锁定受贿事实》续
浙江在线12月20日杭州讯 (记者李敏/文 通讯员孙清/摄) “全体起立,下面宣读判决书。”今天下午3点,拱墅区人民法院1号庭聚集了从绍兴赶来的近30名旁听者,他们都是绍兴原越城区区委书记刘德秋的亲朋。
判刑10年6个月,没收财产十万元,刘德秋受贿罪名成立。判决一下,亲属已泣不成声。
30名亲朋从绍兴赶来旁听
还没到3点,一号庭旁听席坐满了人,记者获悉,大多是从绍兴赶来的亲朋,在左边旁听席的角落,一名中年妇女不时地用纸巾擦汗,神情有点低落,知情人说,这是刘德秋的妻子。
审判长是拱墅区人民法院的院长叶玉秋,她宣读完判决书后,已经是4时许,听到判决结果,在场的旁听者似乎都如释重负,刘德秋被法警押解回看守所,退庭临走时,他不忘向旁听席上的亲朋看上几眼,面上露出安慰的笑容,记者前席的几名旁听者挥手告别,而在第一排旁听席就座的另一穿着朴素的中年妇女,已经抑制不住,望着一栏之隔从身边经过的刘德秋失声痛哭。
认罪态度好决定从轻处罚
审判长宣读了近一个小时的刑事判决书,众多媒体把镜头齐刷刷对准刘德秋,记者看到,受审席内的刘德秋很平静,只是脸色有点憔悴。
判决书认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德秋在担任浙江省新昌县县委副书记、绍兴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绍兴市越城区区委书记期间,收受现金、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09369.4元。(详情请见本网12月15日文:《绍兴贪官杭州受审45名证人证言锁定受贿事实》)
法院对辩护人的关于部分金额属于人情往来而非权钱交易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肯定受贿罪构成的本质。也未认定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又无其他法定减轻情节,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减轻处罚的依据不足,但被告人刘德秋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后当庭判决,被告人刘德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人民币。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李敏/文 孙清/摄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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