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9日,金华市区双溪西路上发生一起歹徒在银行大厅里抢走客户30万元巨款的案件。虽然此案不久后被公安机关侦破,其中两名歹徒被抓并于11月份被判刑,但仍有10多万元钱未追回。金华市民周永辉为此将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某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某银行金华分行一并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70884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昨日,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周永辉: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周永辉诉称,5月9日,他携带30万元人民币到某银行金华双溪分理处(现改为双溪支行)营业大厅办理存款业务。他进入营业大厅后,银行方既没有在大厅里安排导存人员,也没有保安人员负责保安事务。他在排队存款时,营业员明明看见他将巨款放在柜台上却熟视无睹,既没有提醒他注意安全,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障他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他在等候3至5分钟后,突然被一歹徒抢走30万元现金。虽然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破了此案,帮助追回现金114350元、价值9766元白金项链一条、总价值5000元手机两只,但仍损失170884元。而且案发后他经常做恶梦,精神受到极大创伤。他认为,三被告负有保障存款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而被告方未采取任何措施和任何行动,以致原告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他曾与被告方协商未果,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银行:责任在客户自身
被告方辩称,法律没有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安排导存人员和保安。再说,金融机构设置保安,也是针对银行自身的金融安全和营业员人身安全的,并不负责营业场所的保安工作。原告方“营业员明明看见他将巨款放在柜台上却熟视无睹”与事实不符。当时原告未执行银行“一米线”的规定,在前面还有客户办理业务的情况下,越过“一米线”将巨款放在了柜台上,因此营业员没有看见原告放在柜台上的巨款。再说,原告并没有将30万元巨款交给营业员,直至案发时30万元巨款始终掌握在原告手里。因此,30万元巨款被抢责任完全在原告自身,被告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代理人还辩称,有证据证明,他们银行是国家二级风险单位,营业大厅里对此有标示,银行方已按公安部门要求落实了安全措施,银行里有与公安部门联网的报警系统。5月9日案发当天,银行在原告的钱被抢后27秒时间里就按下了联网报警系统按钮。另外,银行大厅里醒目位置有提示:5万元以上大额存款可到贵宾室办理。
银行方代理人还说,还有一名案犯未抓获,能否挽回损失还是一个未知数,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争论焦点:钱被抢银行有没有责任
针对被告方的辩解,周永辉在法庭上强调,当时他进了银行后首先来到一号营业窗口,看到窗口上方标示“5万元以上大额存款可到贵宾室办理”的提示。他按照箭头指示寻找贵宾室,但到了四号窗口却发现没有去路了,所以就在四号窗口排队等候办理存款业务。事后他才知道,贵宾室根本不能从银行大厅里走,而要从银行大厅外面隔壁一个门进去,可当时没有导存人员或保安告诉他贵宾室该怎么走,正是银行标示箭头误导,使他停留在四号窗口等候办理业务,结果发生了抢劫案。周永辉还说,他的钱被抢后,银行方面没有一个人帮助他追歹徒。他返回银行营业大厅要求营业员报案,过了两三分钟才听到警报声响起,根本不是银行自称的在抢劫案发生27秒后就按下了报警铃。他认为上述情况充分说明,银行在保障客户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存在不作为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人说,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5条规定,因设施不完善或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996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中规定:“营业网点大厅要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卫巡视。”被告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是该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被告某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是由被告某银行金华分行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业务上受其领导,安全防范工作由其统一部署,因此这起案件中三被告共同构成侵权,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银行代理人辩解说,当初案发地是在第一被告(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的银行里,而且第一被告是独立核算单位,原告将第二被告(某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第三被告(某银行金华分行)一同告上法庭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原告指责银行不作为侵权,被告银行代理人辩解,其银行金华双溪支行是二级风险达标单位,符合公共安全行业的要求,安全达标牌是金华公安部门颁发的。二级风险达标没有要求银行必须设立保安巡视,法律没有规定二级风险单位必须设保安和导存人员,设不设立保安和导存人员是银行的自由。同时,银行代理人还强调,银行已尽到了提醒客户的义务。银行代理人说,这起抢劫案是一起暴力犯罪,对金融机构来说属于不可抗力造成,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可抗力造成客户损失,银行无须承担责任。
因被告方不愿调解,主审法官宣布此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