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种情况必须招投标 省人大审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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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2日 07:32:2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6种情况必须招投标
省人大昨审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草案)
昨天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上,常委委员们热议《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草案)》。
焦点一:招标范围
招投标的范围首先引起代表们的热烈争议。有的认为,民间资金投资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必须纳入招标范围。有的甚至建议把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上市公司投资项目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也纳入条例调整范围。“反对者”表示,对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和民间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要有所区别,要着重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给予严格规范。
《条例草案》最后规定:“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等6种情况必须进行招标。
焦点二:具体规模
有的委员认为,《条例草案》应该限定招标规模,如施工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和设备材料采购50万元以上,省政府可以对这些标准进行调整。也有委员提出,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既要因项目种类的不同有所区别,又要考虑到省内各地区经济状况的不平衡,还要为将来发展留一定空间,规定不宜过于具体。
《条例草案》规定,“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焦点三:评标委员会
大部分委员认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要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的,要及时从专家库中除名。
《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魏皓奋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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