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通常对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诉,但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起诉的例子却不多。不久前,上虞市检察院就尝试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了支持起诉工作,并且得到法院的采纳。近日,该案经人民法院开法庭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并在生效后7日内予以支付。
7月5日中午11时55分,陈某驾驶一辆中型拖拉机,与正在骑自行车下班回家的谢某发生碰撞,致使坐在自行车后座位上的妻子徐某死亡,谢本人受伤。经上虞市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陈某与谢某负同等责任,徐某不负事故责任。
谢某夫妻俩均来自贵州农村,一直在上虞以打工为生,下有一对还未满10岁的儿女,同时还要供养一双年迈的老人,这一死一重伤的飞来横祸,不但从精神上使谢某及其家人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同时还给全家的经济生活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
事故发生后,陈某先后两次支付给谢某4万元的赔偿金,但对其他还应当赔偿的部分,经双方多次协调均无结果,而且陈某也一直未予支付。
无奈之下,谢某到上虞市检察院求助。
上虞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被告陈某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侵权赔偿义务。于是在9月19日支持原告谢某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损失16.7万元。后经法院认定和判决,最终给予一次性赔偿其10.4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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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