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途中出了车祸,罹难后随身携带的1万元巨款被人捡走,捡钱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近日,泰顺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4年1月29日中午,江苏人赵某驾驶自备吉普车途经泰顺县百丈镇地段时发生车祸,车子翻落30多米的路坎下,赵某当场死亡,其携带的现金等物品散落在事故现场。该县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对事故进行了勘查处理,便叫当地村民苏某及其他几个村民一起协助。在事故现场,苏某捡到了赵某的一个信封,里面有1万元新版百元面值的人民币。这一情景被在场的其他3个村民发现,苏某为了堵住他们的嘴,便将其中的700元分给了他们。案发后,苏某投案自首,公安机关追回了这1万元巨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苏某捡钱时,交警正在进行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尚未清理,该财物还未完全失去控制;苏某发现钱、捡拾钱、藏匿钱的行为,都已充分说明其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产生于控制财物之前或之时,其控制财物的手段具有秘密性和非法性,符合盗窃罪的构罪特征。故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苏某捡拾到的钱为遗失物的观点,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鉴于苏某承认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已退还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且本案又不同于一般的典型盗窃,可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