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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去年5月9日下午,某银行金华双溪分理处(现改为双溪支行)营业厅,不少市民正在办理业务。在营业厅的左侧,金华市民周永辉正准备办理存款业务,装有30万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就放在他手边的银行柜台上。这些钱是他刚卖掉房子准备做点小生意的。突然,一名穿深色上衣的男青年从周先生左后方猛地冲上来,抢走他放在柜台上的黑色塑料袋,拔腿就跑。周先生一惊,急忙追上前去抓住劫匪衣服,劫匪拼命挣脱后迅速上了一辆桑塔纳轿车沿双溪西路往东逃窜,一下消失得无影无踪……
事后,警方迅速破了案,其中两名歹徒落网(一人在逃),并于去年被判刑,周先生的失款也被追回129650元。虽然如此,但周先生被抢的巨款仍有17万多元未被追回,为此周先生将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某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某银行金华分行一并告上法庭。去年12月19日,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这是我省首例储户被抢状告银行的案例。
昨天上午9点,婺城区法院宣布了审判结果。由被告中国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补充赔偿原告周永辉经济损失人民币85175元。
储户——
银行应负全责
原告在诉状上称,2005年5月9日,周永辉进入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营业大厅后,银行既没有安排导存人员,也没有安排保安人员负责保安事务。该支行的工作人员看见原告将巨款放在柜台上,却未提醒原告注意安全,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保障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原告等候3~5分钟后,30万元现金突然被一歹徒抢走。事后,他曾与被告方协商未果,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存款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而银行未采取任何措施和任何行动,造成原告人身和财产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银行——
责任在客户本身
对于原告的诉讼,三被告做了相应辩解。首先,周永辉将第2、3被告(分别为某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某银行金华分行)诉诸法院不妥。三被告都属法人机构,有各自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但抢劫发生在第一被告处,与第2、3被告无关。
同时被告认为他们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从原告进入被告的营业场所,到现金被抢的整个过程,30万元巨款始终在原告手中,所有权并未转移。30万元现金的保管与注意义务始终在原告本身,不应强加给被告。第一被告已经按照金融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要求,落实了各项防范措施。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
责任判定银行承担一半
根据相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法院认为,第一被告(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作为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负有确保客户存取款安全的法定义务。但第一被告只设置了电视监控系统,没有设置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范和保护设施,更没有安全保卫人员巡视。在原告现金被抢后,该银行没有人员协助原告追赶犯罪嫌疑人,原告孤身追赶到犯罪嫌疑人后,因缺少他人协助,被犯罪嫌疑人踹倒在地,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脱,错过了抓获犯罪嫌疑人、挽回损失的良机。故第一被告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补充赔偿原告适当的经济损失。
对于这件案子的发生,原告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原告携带巨款到银行存款,应当明知存在一定的风险,而原告在存款过程中接电话、翻看手机短信,疏忽大意、放松警惕,未妥善看管现金,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因此,法院判决,由被告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补充赔偿原告周永辉经济损失人民币85175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昨天的整个宣判过程持续了15分钟,宣判结束后,原告被告双方迅速离场。事后,记者联系上了此案原告周永辉的委托代理人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王洪朗律师。他告诉记者,周先生认为银行至少应承担80%以上的赔偿责任,而判决只是让银行承担了50%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诉讼成本等原因,他决定不上诉。
图中左侧白衣男子为储户周永辉,旁边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有30万元现金,图中右侧穿深色外套、牛仔裤、白鞋的男子为犯罪嫌疑人李林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