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王福祥1月5日下午从海盐县工商局注册窗口领到了准予设立“一人公司”的通知书,这是嘉兴市首家准予设立的“一人公司”。
记者从嘉兴市工商部门了解到,新年伊始,前来工商注册窗口咨询、申办“一人公司”的市民络绎不绝。
“一人公司”已客观存在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实施。新《公司法》一大亮点就是,突破了有限责任公司至少要有两人的设定,“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实质上,‘一人公司’客观上早已存在。”市工商局注册处处长高一兵说:“新《公司法》实施前,有的个人投资者想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其实也很容易,他只要找个亲朋好友,挂个名就可以。新《公司法》实施后,在法律上明确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这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和促进就业。另外,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也早已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比个体户好听
昨天下午,记者从市工商局注册处了解到,前来咨询、申办“一人公司”的投资者中,有的是个体工商户,有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有的则是想投资创业的市民。
他们为何对“一人公司”情有独钟?我市首家“一人公司”负责人王福祥认为,首先,“一人公司”门槛较低,一个人就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就可以登记;其次,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相比,“一人公司”到税务部门申领增值税发票要相对容易;另外,“一人公司”可以自己说了算,如果与他人合资,即使是亲朋好友,即使对方出资很少,时间长了也难免会产生矛盾、分歧。
有的市民则认为,成立“一人公司”说起来要比个体工商户好听,还可以从更高层次上对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一人公司”曾引来争议
高一兵透露说,对于是否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曾经有过很大的争议,不赞成的人主要考虑到交易安全和风险问题。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缺乏了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很容易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也很容易将公司的财产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
在现行制度下,作为个人投资者,可以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与前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一个是“有限”,其余两个是“无限”。“有限”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股东只以其对公司出资部分承担责任,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而“无限”是指企业财产和个体财产是共同的,如果经营中公司财产不能偿付的话,就要用家庭财产偿付。
“因为‘一人公司’是有限公司,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个体投资者想成为‘一人公司’的一个主要原因。但另一方面,如果投资者不诚信,将公司财产抽走变为自己的财产,那么,当企业不能偿债时,就会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高一兵说。
“一人公司”也有限制
高一兵介绍,“一人公司”存在交易安全问题,因此,新《公司法》在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相应地设立了风险防范制度。风险防范主要有五方面内容: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注册资本确定原则。“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足额缴足;第二,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公司;第三,“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予以公示;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就要从“有限”变为“无限”,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