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舟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继2004年10月调整后,最近又进行了一次调整。最低月工资从原来的510元调高到56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从原来的4.40元调高到4.80元。此标准从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工资,从事中班、夜班和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发放的津贴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企业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均不得作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主要是考虑到随着经济的发展,低收入阶层的收入也应相应提高。各用工单位在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时,应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结合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个人业绩给予相应的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这位负责人还建议,劳动者如果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