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 盗窃者一审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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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2月07日 16:26:2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盗取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这个问题一直存有争议。记者昨天从宁波市海曙区法院获悉,宁波市民张斌以高价出售网络游戏帐号,随后又将帐号偷盗回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这是宁波市首例、浙江省第二例因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今年20岁的张斌,大学文化,无业。去年3月2日,张斌以“没事串串门”的网名通过网上交易,将其在新浪游戏“天堂1”中的帐号及装备以4800元的价格卖给江苏省南通市一玩家申某。
交易完成后数日,张斌在家中通过其在建立该游戏帐号时填写的提示语打电话挂失,将该帐号及装备从申淙明手中窃回,并将其与申交易时联系用的手机停机。申某感到自己被骗后报警。3月28日,张斌被警方抓获。
在对张某提起刑事诉讼时,检察机关提出,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是一种具体的物质,但其中明显包含有经济价值,因为游戏参与者是通过现金直接购买点数或者通过虚拟货币才获得这些虚拟财产,而在游戏过程中又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从本质上分析,虚拟财产有属于不动产的特点,具有可支配性,能在不同的游戏者之间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盗窃者的犯罪对象,盗取这种虚拟的财产就会构成盗窃罪。
对于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评估,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时空条件具体分析,相对合理地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一般来说,在整个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中,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和接受的行业惯例所定的价格,这个价格就可以作为价值评估的依据。此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引用玩家私下交易的价格来确定虚拟财产的价格。
来源:
青年时报
作者:
段琼蕾 曾祥生 欧益民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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