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环赤溪整治遭质疑 施工范围岂能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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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2月11日 07:21:1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招投标时明明规定,工程施工范围是在永先桥以下500米的,后来施工时怎么变成了永进桥以上500米?这样的变更是否过于随意!”日前,富阳市东洲街道鸡笼山村村民金菊芳向本报投诉,她要求有关方面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法。
金菊芳告诉记者,此次环赤溪整治的范围正好位于她所在的鸡笼山村。该工程的业主为鸡笼山村村民委员会。2005年1月,经过招投标后,富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水建)中标承建。此后,富阳水建与她签订了合同,将该工程转包。
作为实际的施工人,金菊芳称,她一直按照招投标时明确的范围进行施工。不料,在完成部分施工量后,她竟得知,施工范围有变。“由于这一变更,使我遭受了损失!”金菊芳说。
根据指点,记者看到,招投标过程中,由业主出具的一份《环赤溪整治工程答疑纪要》中明确,“工程范围在永先桥以下长500米”。但富阳水建在中标后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工程范围却成了“永进桥以上500米”。
带着疑问,记者前往富阳水建进行了采访。负责该项目的人员承认,工程范围的确有所改变,但他认为由于工程的施工总量是相同的,因此这样的变更并无大碍。公司董事长何文强表示,是业主提出变更要求的,作为承建工程的单位也只能同意。此外,如果工程的施工出现了较大亏损,承包人也只能自认,因为该项目的前提是总价承包。
记者随后又来到富阳市水利水电局。经过查阅相关资料,有关人员同样确认,工程的施工范围发生了变更。该局纪委书记江春莲向记者表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这样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针对这一事件,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何毅琦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有违反,该招投标应属无效,有关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来源:
浙江市场导报
作者:
记者 陈彤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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