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王阜乡的吕小花现在的日子很不好过,她离婚后未来得及与前夫分割的共同房产被前夫重复抵押,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又将这一共同房产判决抵押给了别人。无家可归的吕小花为此四处讨说法。
1983年,吕小花与冯承光经人介绍结婚。1993年,吕小花以38000余元的价格在淳安千岛湖镇购得商品房一套,并以冯承光的名字办理了房产证。1994年,冯承光下海做生意时瞒着吕小花用房产证向信用社抵押贷款5万元。吕小花知道后两人发生口角,之后双方矛盾越积越深。1995年,吕小花离家去上虞打工,除每月将女儿的生活费寄回家外,她一直没有回过家,直到1999年冯承光同意与她签字离婚。两人的离婚协议书上写明:住房是婚后共同财产,各人一半,各人财产和债务由各人分担。
但2003年下半年,在外打工的吕小花回淳安时发现,5年前,前夫因债务纠纷,房子被法院判给了别人。吕小花顿时傻眼了。从那时起,吕小花多次向淳安县法院、检察院、人大等多个部门进行申诉。2004年7月20日,淳安县法院受理了吕小花要求对淳安县人民法院1999年6月30日(1998)淳执字第305号民事裁定予以撤销的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小花提出的申请超过时效,维持了原判。
吕小花委屈地对记者说,这套房屋离婚前和离婚后都是她和冯承光的共同财产,法院怎么能不通知她就将本该属于她的财产判给了他人?在这几年中她都不知道房屋已被判决给他人,又怎么会去法院申请?
淳安县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制度还不是那么严密,但是共同债务就需要共同财产做抵押。他们曾找过吕小花,但没找到。
“冯承光1994年已用房产证向信用社做抵押贷款,法院怎么还能直接将房屋裁决给其他人呢?”记者问。法院有关负责人回答,房屋重复抵押,则第二次债务是用剩余财产再做抵押。实际上,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将吕小花与冯承光的共同房产折价为30450元,全部裁决给了债权人。据悉,信用社也是2002年才得知冯承光的房屋已判决给他人和被人重新办理了房产证,只得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承光归还1994年所借的5万元。
吕小花的代理律师杭州航天律师事务所张桂明律师认为,申请人提起的确认申请并未超过时效,淳安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时间是2004年7月20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施行时间是2004年10月1日,吕小花提起申诉的时间在新的司法解释施行之前,根据法无明文规定无溯及力的基本原理,淳安县法院以此为依据认为吕小花申请超过时效显然是错误的。其次,该裁定的内容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的,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吕小花表示将继续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