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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里驾车不慎将行人撞倒了,在前后无援的情况下,马先生首先想到的是用自己的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由于抢救及时,伤者没有生命危险,并康复出院。但在赔付了伤者后,马先生却因自己的救人行为在车险理赔上遭遇了麻烦。
事发两年后,马先生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昨天下午,该案在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审判长没有当庭宣判,而围绕此案的争议也远没有结束。
〉〉〉肇事车送伤者去医院
2004年1月24日晚9点45分左右,马先生开车由北向南行驶经过玉古路时,与一名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横穿玉古路的妇女相撞,妇女连车带人摔倒,顿时血流满地。
事发当天正好是大年正月初三,而且事故路段较偏,此时路上已没有其他来往车辆及行人,见伤者伤势非常严重,马先生立即用肇事车把伤者先送到附近的省立同德医院抢救。
经医院诊断,伤者为左腿骨二处严重骨折并伴有大出血。由于抢救及时,现伤者已康复出院。此后,马先生又与伤者就此次事故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款项4.8万余元。
〉〉〉全额理赔遭拒打官司
早在2003年12月23日,马先生就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但事后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却遭到对方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马先生移动了事故车辆,按规定只能按赔偿额的50%赔付甚至拒赔。马先生说,所谓的规定,就是印在保险单上的“特约约定”,其中有一条约定:车辆出险后,未经事故机关处理,或未经保险人现场勘察驶离现场的,按同等责任论处,直至拒赔。“同等责任”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其中的一半。这一说法让马先生难以接受。
马先生说,保险公司从未告知这个所谓的“特约约定”,退一步,即便有这个“约定”存在,面对车祸中生命垂危的伤者,挽救生命绝对应该放在第一位的。在没有其他车辆救援、没有时间等待的情况下,用肇事车辆送伤者去医院,应该与通常意义上的“驶离事故现场”有所区别。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5年12月27日,马先生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全额索赔。
〉〉〉该不该用肇事车救人
“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应该就地报警、抢救伤员并拦车将伤员送往医院。”保险公司一方认为,司机可以按程序处理事故,但不能移动现场,更不能用肇事车去运送伤员。此外,保险公司还认为马先生在事故发生10多个小时后才向警方报案不合常理,但马先生事后称,自己为送伤者到医院救治并筹集医药费才延误了报警时间。
“作为平常人根本无法判断受伤者伤势是否轻重,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不用肇事车送伤员,结果导致伤员不治死亡,那损失该由谁承担,马先生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马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马先生的做法使伤者得到有效救治,也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符合车主、伤者和保险公司三方利益,也体现了人道精神和法制理念,毕竟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
“如果不幸再次遇上同样车祸,我依然将毫不犹豫地首先选择开车救人。”马先生表示,他还是希望法院的判决能够给他明确的说法,自己到底是做错了还是做对了。
此案还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报建认为,就事故发生来说,谁也不能就当时的具体情景判断救人的紧急性,但不管何种情景,救人是第一位的,法条和合同约定都不可避免事先的臆想性,但正义却是在具体的判断中体现。
编后:生活中,有人肇事逃逸,有人冒着被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先救人,这既是社会公德问题,更是法制观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