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华液晶电视无端起火 诸暨用户卧室遭灾受惊吓
www.zjol.com.cn
2006年02月14日 16:35:5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买的厦华彩电竟然燃起了大火,诸暨市五泄镇上的一用户为此受惊不小。由于起火原因至今不明,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用户与厂家仍存有较大分歧。
家住五泄镇狮象路上的杨女士称,去年9月底,她在诸暨市鹏程国美电器广场购买了一台厦华液晶电视机(型号为LC-22H15)。11月21日中午,她照常在一楼做生意。突然有邻居告诉她,她家二楼的房间里冒出了浓烟。杨女士赶紧跑去查看,果然发现黑色的浓烟从窗户往外涌。当她推门而入时,看到电视机的背面冒着熊熊的大火,火苗窜起有1米多高,满屋子都是黑色的烟雾。
在邻居的帮助下,大火终于被扑灭。杨女士说,当时火灾惊动了许多人,附近的邻居几乎都赶来了。事后查看发现,这台厦华液晶电视机烧得只剩下屏幕,卧室内的空调、DVD、灯具外壳均被高温融化,木质家具也被高温烤得变了形,客厅的精致装潢被浓浓的黑烟熏得面目全非。
事发后,当地消防部门做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确认,起火部位为厦华液晶电视机。不过《火灾原因认定书》上关于起火原因的表述却仍为“起火原因不明”。收到这份认定书后,杨女士及家人认为,认定了起火部位,就意味着卧室内其他电器及物品与此次火灾无关,加之当时室内无人,排除人为因素,因此他们推定,火灾极有可能是由电视机自燃导致的。
对于这起事故,厂家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则表示,液晶电视机是由12V低压供电的,自从得到该事故的报告后,公司投入了研发主力进行了分析,但仍无法得出低电压、小功率、小信号的机器会自燃起火的结论。公司为此希望,权威部门能给予鉴定,若确是彩电的问题,公司也可以从中得到改进产品质量的依据。
有法律届人士指出,对于起火原因不明的现状,如果厂家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为《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48条规定,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
浙江市场导报
作者:
记者 陈彤
编辑:
陈雪晔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