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9日,在湖州某装饰公司工作的安徽歙县籍消费者胡某,因在超市购物时漏付部分货款,被当成了“小偷”。事后,他的身份证及1200元钱被超市强行扣押。
当天,胡某在市区一超市购选了猪肉后,又选择了价款为5.9元的两双袜子。因猪肉不便和袜子同时提拿,就将袜子放到了上衣口袋。可在收银台付款时,他只付了猪肉的款额,却忘了口袋里还有两双需要付钱的袜子。当胡某走出收银台时,被超市保安拦住,后者说他是小偷,要他赔2000元钱。纠缠中,保安称,如果胡某老实些可少赔点,不老实就送派出所处理。保安又叫胡某将钱包口袋里的钱都放在桌面上,扣了他1200元钱和本人身份证,并叫他21日再去超市补交800元。12月21日,胡某前往派出所报案。12月23日,胡某前往吴兴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在消费过程中,涉嫌“偷窃”的这类民事纠纷案,虽不属于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但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超市已扣留身份证4天,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且尚未定性的“小偷”也是消费者,所以最后区消保委受理了这起投诉。2月9日,经吴兴区消保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超市当即将身份证归还给胡某;超市退还胡某被扣的人民币1000元。
吴兴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该案虽已得到解决,但是超市有否扣押居民身份证的权力,值得商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除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方可扣留居民身份证,故超市扣押胡某的居民身份,是一种违法行为。
此外,超市对“小偷”采取惩罚性赔(罚)款是否合法?吴兴区消保委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规定,即使是行政机关,也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方可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故超市对胡某采取惩罚性赔(罚)款,这种行为也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