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早上7点10分,家住沁雅花园9幢的吕小姐正准备出门上班,刚打开家门便听到一阵悲戚的哭声从楼下传来,下楼后见到的场景让吕小姐大吃一惊:8幢2单元门口,一位老人仰面倒在血泊中,一旁的家人痛不欲生。“会不会是从楼上摔下来的?”吕小姐给本报打来电话。
坠楼疑为栏杆过低
上午8点,记者来到沁雅花园,警方已在事发现场拉起了警戒线,8幢2单元2楼的一扇阳台门敞开着,屋内传出阵阵呜咽声。警戒线内,一床单薄的床单覆盖着老人,渗出片片血迹。由于正值上班高峰,途经居民无不摇头叹息。
由于家属情绪比较激动,记者没能采访到他们的说法。不过,据小区一位姓陆的大伯称,老人有可能是从2楼自家阳台不甚失足身亡的。陆大伯告诉记者,老人60多岁,块头比较大,两年前中风过,行动不是很方便。“他每天都会由老伴陪着出来散步,见了面常跟我们打招呼,昨天我还见过他,没想今天早上就出了这样的事。”
尽管老人坠楼具体原因,警方还在调查。但小区内不少居民对坠楼原因倒是众说纷纭,偏向更多的是:“可能栏杆太低了,加上老人比较高大,行动又不便,所以从阳台翻下来了。”
实地测量符合规定
对于栏杆太低一说,昨天下午,记者对照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专程到沁雅花园做了实地调查。根据《通则》规定: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临空高度在24米及24米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
《通则》另外规定: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者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米,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米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记者选取了与8幢相同结构的11幢一户阳台进行测量显示,从阳台地面到栏杆顶面的垂直距离为1.05米,符合《通则》规定,但若从可踏部位起测量,垂直距离为0.9米,不过,可踏部位的宽度在《通则》规定范围内。
栏杆需兼顾美观安全
事后,记者了解到,沁雅花园8幢至12幢是浙江康恒房地产开发公司1999年9月开发的,2005年7月1日实施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并不适用。
依据测量结果,昨天下午,记者又请教了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关专家。该专家称,2005年7月1日实施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在1987年颁布实施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基础上重新制定的,“所以应适用原《通则》第4.2.4条之规定,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米,但当时并没有可踏部位一说。”该专家表示,“尽管都符合有关规定,但若老人真是因为栏杆太低而坠楼身亡,就应该引起重视,在建的各个楼盘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宁可高于国家标准,也不要因一时疏忽造成严重后果。”
该专家同时强调,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以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现在的很多住宅楼盘,常用一些镂花结构的栏杆或一般的玻璃栏面,虽然美观却不安全。”这位专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