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1000多元 原来要刑事拘留 现在变成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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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3月05日 08:55:0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案例 新名:盗窃自行车
前天早上,青荷苑社区6幢对面,居民王大姐在晒衣服时注意到一陌生男子已晃荡蛮长时候。突然,男子提起停在4幢门口的一辆折叠式自行车就走,王大姐忙喊“抓贼”。门口的女保安梅大姐寻声追去,童装市场两位男保安也及时赶到,将偷车贼逮个正着。
“自行车是我前年花360元买给孙女骑的。”邻居王大伯说。经采荷派出所民警审查,该男子姓袁,重庆人,36岁。人证物证面前,袁某被认定为“盗窃自行车”,被治安拘留7日。
新旧发条对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两百元以下罚款,比如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法条解释
采荷派出所办案民警翁永林说,按照新法,袁某的行为是“盗窃”,而按照旧条例,袁某的行为只是“偷窃少量公私财物”。新法内容更充实,拘留天数分情节轻重来定,拘留天数相对减少,“并处”的罚款额相对提高,而且取消了“单处”罚款和“警告”,这就是说,只要违反了这一条,就要被拘留。
案例 刑拘:“底线”2000元
杭州一家托运公司的帮工黄某,日前居然将客户交的1360元汽车配件代收款落入了自己的腰包,辞职了。见一直没有动静,黄某3月1日下午又回到公司拿身份证和衣服。正好,公司负责人来问他是否拿走了货款,他矢口否认。其实,客户早打电话给公司,公司才知道黄某冒领了这笔代收款。后经采荷派出所审查,认定黄某系诈骗了该托运公司的代收款,并依法已对黄某处以治安拘留。
新旧发条对比
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同上)。旧条例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同上)
法条解释
采荷派出所办案民警张静说,按新法,这起诈骗案以治安拘留处理,而按照旧条例,则要以刑事拘留来处理。现在刑事拘留的最低金额从原来的600元提高到了2000元。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王咏红 洪慧敏
编辑:
周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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