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家庭中,股权、经营权及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趋复杂,其中“夫妻公司”股权分割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现实中夫妻双方一般会用共同财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并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夫妻闹离婚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自投资比例是否能直接作为分割股权的依据,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我想,关键是看夫妻双方在投资开办公司前就财产分割所写的明确的书面约定为准。《婚姻法》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是关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则是关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的规定。法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所提到的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即夫妻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予以约定的一种调整双方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核心是财产的归属。为使约定具有证明性、公示性、稳定性和固定性,一般要求采用书面的或公证的。如果在一方主张争议的财产应依约定归个人所有的情况下,该方应提出这种书面证据,即书面约定为其唯一证据,不能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推定为归个人所有。没有书面约定或虽有书面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则根据不同时间的不同所得确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进行公司注册登记时,并未就财产达成书面约定,或进行财产公证,则双方对公司的出资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按此性质进行分割。一方仅凭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比例要求进行分配是得不到支持的,工商注册登记不能与夫妻关于财产的书面约定效力等同。(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姚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