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制作、贩卖假证者受到法律的惩罚,购买假证者也难逃干系。3月6日上午11点,贵州女子林某在龙坞镇留泗路上偷偷张贴着贩卖假证的“小广告”时,被龙坞行政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工作人员从其包中发现了一本印有“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的医学出生证明。
林某被送到了龙坞派出所,交代了自己贩卖假出生证明的事实。原来,3月4日林某在中山北路上遇到买家王某后,被要求制作一张“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谈定价格后,双方约定6日中午11点半在龙坞交货。
根据林某的交代,警方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了7天的行政拘留。对于买家王某,警方也根据其留下的相关资料进行追查。
法条对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则没有这方面规定。
法条解释
西湖公安分局法制科副科长沈建农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实施之前,对于购买和使用假证者,他们因缺乏法律支持,只能对购买和使用者给予口头警告。因此,尽管警方一直未放松对制作贩卖假证者的打击,但由于“买方市场”的存在,导致制作贩卖假证的行为屡禁不止,漫天飞舞的各类假证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
案例二
近日,“站街女”程某因在公共场合拉客被警方处以3天行政拘留的处罚。这是杭州第一起因在公共场合拉客招嫖而受到治安处罚的案例。
一名40岁的湖北女子,专门从事“皮肉生意”。3月7日晚,像往常一样来到西湖区保亭村北门的某公共休闲区附近招揽生意。当她压低声音向路过身边的中年男子陈某询问是否需要特殊服务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过调查后,西湖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二款,对“站街女”程某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治安处罚。程某因此也成为杭州首个因招嫖拉客被治安处罚的“站街女”。
法条对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解释
沈建农说,“站街女”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容易引发盗窃、抢劫甚至凶杀等恶性案件。但是按照原来的《条例》,只有当“卖淫女”和“嫖客”谈妥价格已就卖淫嫖娼达成意向后,公安机关才能对其按照“卖淫嫖娼”行为作出处理。对开始的“拉客招嫖”行为,则无法处理。因此,“站街女”一度成为难以整治的突出问题。现在,只要具备“公共场合”、“拉拢、引诱他人”、“招引嫖娼、意图卖淫”三个条件,就可以给予其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