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汽车质量有问题,韩国起亚嘉华客车的用户杨先生与经销商长兴县众诚汽车贸易公司打起了官司。日前,长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杨先生要求退车的请求获得了支持。
鉴定显示发动机有缺陷
家住长兴县的杨先生告诉记者,去年1月,他购买了一辆起亚嘉华2497CC轻型客车。当年4月,汽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动机突然发生故障,无法继续行驶。此后,他与长兴县众城汽车贸易公司、浙江众城汽车贸易公司(起亚嘉华汽车浙江总代理)就发动机的质量问题进行了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
去年6月,长兴县法院受理案件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起亚嘉华客车进行质量鉴定。11月,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了《质量鉴定报告》,结论显示:该客车发动机及相关部件发生故障是由于发动机左侧凸轮轴传动装置存在安装制造质量缺陷所致。
出卖方负有默视担保义务
经过审理,长兴县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等并未提供对该车质量内容进行约定的证据,也未提供有关汽车质量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出卖方起码应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对出卖物质量负有默视担保的义务。
现该车购买后不久,其主要部件发动机即发生故障,且因存在安装制造质量缺陷所致,虽经销方提出可以免费予以更换或维修存有质量问题的零件,但是能否达到进口整车的性能尚无法确定,买受人追求其较高使用性能的目的显然已无法实现。法院因而认为,消费者选择退货具有合理性。
保修服务不能阻却车主退车
庭审中,浙江众城汽车贸易公司提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品应在两次修理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才由经营者负责退货。对此主张,法院认为,上述规定适用于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汽车不在国家规定的三包商品之列。该案中的车辆,虽然其保修手册确定,所有部件均享受24个月或6万公里期间内的保修服务,但该保修服务不能成为买受人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阻却其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即退车的理由。
长兴县法院故判决,原告将起亚嘉华轻型客车退还给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等费用共计29.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