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QQ车主傻了眼:养路费+滞纳金=7万元
www.zjol.com.cn
2006年03月21日 10:58:1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闻三秒区》热线昨天接到两个电话,内容都是有关养路费滞纳金的。市区的何先生因事离开金华两年多,回来之后去给摩托车交养路费,被告知需补交养路费220元,滞纳金却有400元。义乌的沈先生面对的数额更为巨大:前几天义乌运管所工作人员通知他去交养路费,加上滞纳金总额竟达到了7万多元。沈先生的奇瑞QQ是2002年在金华买的,这笔巨额养路费都够再买两辆奇瑞QQ了。
两位读者说,养路费什么时候交、交多少、必须在什么期限前交清,有关部门有责任通知到消费者,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就收取滞纳金,这不公平。
他们说,收取滞纳金是一种合同约束,但现实中这种合同往往都是格式条款,即合同早就规定好了,消费者只有签字的份,里面经常只规定管理方权利和消费者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而且滞纳金的收取办法都是由管理部门自己制定,往往只考虑自己利益却没有考虑对方利益。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强行收取滞纳金,没有给被处罚对象申辩、复议的机会,这是不平等的,也可以视为一种“霸王条款”。作为被处罚的弱者的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
记者采访了市运管稽征处。该处负责人说,从去年上半年起,他们已经对此着手改善,用手机短信的方式提醒车主。原先,他们每年都会在报纸和电视上发布公告,提醒消费者,但还是会有部分人看不到。目前遇到的问题是,许多消费者当初没有登记过手机号码,或者号码已经变更,这就很难通知到人了。他说,这项工作是从去年上半年做起的,之前摩托车的车主都没有登记,汽车车主也不是全都登记了,现在只能把表格放在稽征所大厅,来一个登记一个。
新闻链接
2006年3月7日,宁波市民杨根飞对该市公路稽征处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在未经通知也未催促当事人缴纳养路费的情况下直接收取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他的代理律师袁裕来说,《行政强制法(草案)》已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他正受有关方面委托研究《草案》,《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实施之前应当进行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不再实施。
类似纠纷频频发生,说明了及时颁布《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性。
来源:
金华新闻网
作者:
金 璐
编辑:
傅歆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