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有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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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3月30日 09:05:2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有效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为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村村民的根本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人的房屋。被拆迁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情况的,《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按照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可补偿安置面积。关于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条例》还规定了调产安置、货币安置和迁建安置3种具体的补偿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对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
针对房屋拆迁时有人利用假分家等获取补偿利益最大化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在拆迁范围内办理入户和分户的(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除外),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对违章建筑明确规定不予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能提供合法土地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拆迁时不予补偿。
来源:
中国宁波网
作者:
许光亚
编辑:
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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