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开始实行的《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实行渔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4月1日实行的新条例作了说明。条例规定:对渔业生态环境进行破坏和损害,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
新条例加强了对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如为防止工程项目和排污对渔业环境的影响,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渔业水域周边排污口的设置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条例还规定了渔业生产者等行政相对人对渔业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水质状况、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的监测,按规定公告监测结果。
据了解,目前浙江省渔业水域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浙江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也严重影响了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机构的检测结果:2005年浙江海洋天然渔业水域和增养殖区主要受无极氮、活性磷酸盐的污染区域在80%以上,淡水重要渔业水域的总氮、总磷污染都在90%以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