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租房协议不经追认等于无效
三名海宁高一男生,结伴逃学到杭州,并通过一家名为南华房产的中介公司租到了房子,租期一个月。两天后,家长找到了孩子并把他们带回海宁。剩下来的问题是,房屋租金以及中介代理费该怎么办?这些未满18周岁的孩子所签的租房协议又是否有效?其中一个孩子的叔叔陈先生打进每日商报维权热线85051890咨询。
孩子说住下了
原来是租下了
3月20日,家在杭州的陈先生接到哥哥从海宁打来的紧急电话,说儿子小徐和两位同学离家出走,估计人已经到杭州,现在所有亲戚朋友都在四处寻找。
“我不停地打小徐的电话,直到第二天,他才接电话,说和同学一起已经在杭州住下了。”这消息让陈先生多少安心了一些。
“为了不惊动他们,我一直假装不知道他们离家出走的事,只是跟他说,既然来杭州玩,就到叔叔家里来吃饭,叔叔会带他们好好玩。”陈先生说,孩子渐渐开始信任他。
小徐来杭州后,花6000元买了一部笔记本电脑,他的第一个要求是上网,陈先生马上给了他网通的号码。正是通过网通号码IP地址的查询,陈先生才知道了小徐的住处———武林路一带。
接着,小徐答应和叔叔一起吃饭。陈先生带着三个孩子去必胜客饱餐一顿,然后又和他们一起参观了浙大校园。小徐突然提出要出国留学,说喜欢学校的生活,并告诉陈先生逃学的真正原因———因为他们是住校生,夜不归宿被学校处分了,觉得没面子,决定出来散散心……由于害怕父母责骂,三人决定在杭租房“长期抗战”。
直到此时,陈先生才知道,小徐所说的住下,原来是“租”下了,房子就租在武林路。
房产中介承认
是没看身份证
小徐为了租房,花了600元的代理费,交了一个月的租金1200元,还交了1200元的押金,一共是3000元。23日,小徐被家人接回,陈先生于次日向中介公司南华房产交涉,要求退还相应费用。
中介公司的一位负责人承认,当初她确实没有要求看孩子的身份证,只是问他们几岁,得到的答案是“23岁”。“这个年龄的孩子,看不大出来的,而且他们说是来实习的,我就把房子介绍给他们了。”该负责人表示,她愿意退回一半的代理费。
但在陈先生出示的租房协议上,小徐签字的后面还附有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是1989年11月。中介公司的这位负责人说,小徐是在与房东签协议时才出示身份证的。
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中介公司表示愿意联系房东,妥善处理此事。
这份租房协议
属于效力待定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叶水荣老师认为,这份租赁协议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小徐是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签订的合同(除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之外),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即小徐的父母亲追认,在追认之前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在这起纠纷中,房东可以催告小徐的父母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若其父母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效力。当然,房东若事先不知道小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力。本案中小徐的父母亲未作追认该合同有效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因其父母拒绝追认而导致无效。
合同被确认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陈先生可以向房东要回1200元的租赁费及1200元的押金。中介公司南华房产因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收取报酬,但可以要求小徐的父母亲支付介绍房屋时发生的必要费用,具体费用可由双方协商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