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债务纠纷,有些人喜欢找“讨债公司”,通过软磨硬泡、威胁恐吓的手段索债。但是,这样的方法是行不通的。
4月7日,绍兴市越城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逮捕了四名以威胁、恐吓手段帮债权人讨要债务的东北人,捣毁了这四个东北人非法成立的“长江三角洲事务调查中心”。
他们以威胁、恐吓手段帮人讨债并以实际讨回债务的30%-50%作为报酬
据审查,汪某等四名东北人成立的公司名称是“长江三角洲事务调查中心”,公司名称颇为“大气”。这个“调查中心”实际就是“讨债公司”。
在江苏省吴江市市区的一出租房内,警方找到了“长江三角洲事务调查中心江浙沪催款联络处”,并发现不少他们印发的名片。在名片的背面,还印有公司的章程:“本着取之社会、服务社会的原则,从根本上清理债务,正本清源、条条堵截,为你早日追回欠款,专攻死债、三角债等各种债务。”
他们四处以威胁、恐吓的手段帮债权人讨要债务,并以实际讨回货款的30%-50%作为报酬。
自2003年3月以来,在江苏省苏州市、新沂市、南京市、吴江市及江西省弋阳市等地共作案30余起,非法获利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这次是应绍兴县一家公司的老板孔某的要求向童某讨要一笔数万的货款,没想到讨债公司终于“栽”了。
律师:获罪的关键是用了强迫手段
“成立讨债公司国家是不允许的,但个人之间的债务委托并没有被禁止。”浙江汇源律师事物所江柏庭律师说,《民法通则》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对民事进行代理,讨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个人之间签订的讨债委托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
“这四个人被批准逮捕的关键原因,是他们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讨债委托协议的,同时在讨债过程中采用了强迫手段,这是法律禁止的。”
相关法律
省人民检察院、省高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就属刑法第293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