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要走今天递辞职报告员工的这种行为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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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12日 06:28:0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疑点:沈女士是一家企业的人事专员,有些事情让她很头疼。单位里的员工要辞职了,今天打个报告,明天就走人,有的甚至连辞职报告都不打。“《劳动法》规定,员工如果要辞职,必须提前30天打辞职报告,但我们单位的员工根本就不理会这种规定。”沈女士想知道单位是否有权力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
释疑: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朱民强认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办公厅回复浙江省劳动厅的《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明确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按上述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必须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因此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虽然有证据能证明劳动者离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但这种损失的核定和举证都是困难的。为了防止员工不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就擅自离职,许多单位采取了扣留身份证或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等办法,但这些方法违反了有关规定,是不可取的。
85051890提醒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的报酬细化分解为工资和奖金等几个部分,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中的某一部分在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再支付给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不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这部分报酬。通常用人单位的损失不是由员工擅自离职造成的,更多的是由商业秘密受损所带来的,所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建设才至关重要,而如果员工离职后侵害了单位的商业秘密,则单位可以通过追究其侵权责任获得赔偿。
来源:
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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