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4月12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张国亭) 今天,省政府发布了《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标志着我省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也预示着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总体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4类;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成4级,特别重大的是Ⅰ级、重大的是Ⅱ级、较大的是Ⅲ级、一般的是Ⅳ级,并分别以红色、黄色、橙色、蓝色为预警标识。
据介绍,总体预案适用于本省发生的、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总体预案要求,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关市、县(市)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政府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和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将根据其发展态势,视情决定采取相关措施,并作好启动省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总体预案对省、市政府的相关职能作了规定。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省政府办公厅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法定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或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省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体预案对整体应急运行机制,如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省政府有关部门在保障通信、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本生活等方面的职责。
总体预案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加强对各级领导、公务人员、应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预案还要求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通过演练,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总体预案明确规定: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已编制了48项专项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124个部门预案。各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均已颁发;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大部分拟制完成;县(市、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正在拟制和发布中;许多乡镇政府和学校、农村、社区、企业等基层单位也制定了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