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车祸 杭州法院首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判赔
www.zjol.com.cn
2006年04月18日 07:25:4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解玉敏,在杭州萧山发生一起车祸,造成九级伤残,萧山区人民法院在判决赔偿问题上,没有按照杭州的标准,而是根据北京标准,让解玉敏多获得了赔偿金。这在杭州法院中还属首次。
事故发生在2003年10月16日,当时,解玉敏乘坐王永刚驾驶的出租车赶往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准备乘飞机回北京。眼看出租车快到萧山机场门口了,因前面孙卫国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突然变道,造成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解玉敏右手肱骨骨折,因此评定为九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孙卫国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永刚负事故次要责任,解玉敏作为乘客无责任。
解玉敏治疗完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卫国、王永刚等赔偿。在杭州萧山发生车祸,且是萧山法院受理,解玉敏却提出要按照其住所地(北京市)的标准来赔付伤残补助金,被告表示异议。如果按照北京标准,要多赔4364元,但萧山还是支持了解玉敏请求。
-法眼点睛
不同省份的法院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往往按照本省的标准来确定。为何萧山法院要按北京市标准确定呢?
萧山法院运用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就高不就低”原则。解玉敏今后还要在北京市继续工作生活,而北京市的收入标准显然要高于浙江省的标准,如果按照浙江省的标准计算她的伤残补助金,对于解玉敏来说,显失公平。当然,她提供的北京高于浙江标准的证据也相当充分。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孙燕
编辑:
朱小燕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2.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