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费是由国家定价的,企业怎能擅自提高标准收取?”因怀疑温岭市巴士服务公司多收费用,众多中巴车经营户向法院起诉欲讨说法。尽管一审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但经营户不服上诉至了台州市中级法院。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尚未作出判决。
公司借规费之名赚差额?
一直在“泽国—大溪”线路上跑中巴的叶名桔告诉记者,他是挂靠于温岭市巴士公司从事客运经营的。2001年12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公司负责为他办理规费(养路费、公建金等)缴纳工作,经营户则每月上交给公司一定的规费数额。然而,事后许多人却发现,公司向温岭市公路稽征所交纳的规费,低于经营户所上交的数额(叶名桔每月向公司交纳规费及车内旅客险,共计3688元,但公司每月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各项费用为3413元)。
“公路稽征所出具的缴费证明,与公司出具的《每月上缴规费明细说明》一对比,就可以看出,许多收费都是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叶名桔称,靠着这一差额,巴士公司几年里向他多收的费用,累计达到一万多元。如果算上所有的中巴车,多收的费用更是个相当可观的数字。
政府有令不许搭车收费
众多经营户还找出了当地政府的有关文件,其中规定“企业按国家征费标准,统一向市公路稽征部门缴纳公路养路规费,严禁企业搭车收费、超范围收费或变相收费”。于是,经营户们向温岭市法院起诉,要求公司退还多收的款项。
然而法院的一审判决,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巴士公司向经营户收取的费用,与它向有关部门交纳的数额不同,但这一收费并没有超出《协议书》约定的数额;双方对规费的缴纳,收取的数额的约定系按公司化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的,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巴士公司不存在多收规费的问题。
公司化收费适用于规费?
上诉人的律师对一审判决提出了不同意见。律师认为,判决所谓的公司化收费标准,适用于企业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如管理费等,但对于国家定价的规费,却不适用,国家确定的规费,企业只有执行的义务。
律师称,企业向经营户多收规费,违反了《价格法》、《价格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因此企业应当将多收的费用予以返还。
此案最终将如何判决,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