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电钻漏电,操作工不幸身亡,雇主、电钻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围绕着责任的承担发生了争执。日前,随着武义县法院的一纸判决,这一持续已久的赔偿纠纷,终于有了了断。
电钻漏电触死员工
2005年初,程某投资筹建了武义洪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此后,他在一家五金工具店购买了一台JR-MH05-13A手电钻及相应配件,并将传统的电钻钻头改为搅拌器。当年7月11日下午,程某的雇工在使用手电钻搅拌胶水时,因漏电不幸触电身亡。次日,程某便以手电钻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武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经调查,质监局认定系电钻漏电导致事故。随后,在武义县经贸局、总工会及镇政府的主持下,程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由程某赔偿经济损失19万元。此后,武义县经贸局又以程某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为由,对他罚款2.1万元。
三方争执推脱责任
因雇工触电身亡,程某前后支出了20多万元现金。事后他发现,虽然电钻铭牌上标注的是JR-MH05-13A型号,但包装盒上却写着JR-MH01-13A,而说明书中“主要技术性能”一栏中没有以上两种型号电钻的说明。程某认为,自己虽然把钻头改成搅拌器,但事故的起因是电钻漏电,且说明书也有缺陷;此外,经销商未查验电钻的强制产品认证书,因此,责任应由电钻的生产厂家及经销商共同承担。经销商则认为,电钻是由福州启洋电动工具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有问题,并非自己在保管和销售中所引起,所以自己没有责任。福州启洋公司则认为,死者违反操作规则有严重过错,程某负有较大的管理责任,而武义县经贸局根本无权认定雇工系触电死亡。公司还表示,自己的产品是合格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鉴定确定原因
诉讼中,程某申请质量鉴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武义县法院委托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研究院鉴定。该院作出的质量报告中,鉴定结论为:1、手电钻属不合格产品,存在电缆护套及电缆线质量缺陷;2、电缆护套及电缆线的质量缺陷是导致雇工触电身亡的直接原因。审理后,法院认为:福州启洋公司生产的手电钻属不合格产品,它所存在质量缺陷是导致操作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启洋公司应对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程某在企业试生产期间,未采取安全生产保护措施,随意将电钻改为搅拌器使用,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经销商应当知道电钻属国家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却在没有查验强制产品认证书,产品的外包装上型号与实际型号不符,所附使用说明书无电钻型号的情况下,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故判决,启洋公司赔偿程某经济损失15万元,经销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程某的其余损失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