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和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按照本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有关部门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指挥部办公室。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分级响应机制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1)应对一般火灾事故,启动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2)应对较大火灾事故,启动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本预案视情启动。
(3)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或涉及跨市或超出事发地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较大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有关市、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
5.3信息报送与处理
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信息应立即上报省政府。
5.4医疗卫生救护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5.5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配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5.6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7跨区域增援
省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或根据事发地市政府的请求,统一调集全省消防力量和装备,或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灭火救援。
5.8案件查处
消防部门要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5.9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10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的大火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经省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并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
5.11后期处置
(1)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5.12事故调查
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火灾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6.2资金保障
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6.3力量和装备保障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火灾事故特点,确定由公安、交通、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6.4技术保障
公安消防和科技部门加强在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中的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