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5.2预案启动
发生Ⅰ、Ⅱ级供水、燃气系统突发事故或需要由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经省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发生Ⅲ、Ⅳ级重大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市级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5.3事故报告
5.3.1报告程序
(1)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燃气突发事故。
(2)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政府、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生Ⅱ级及以上重大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信畅通。
(3)城市供水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
5.3.2报告内容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4响应行动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各级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5指挥协调
(1)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Ⅰ级、Ⅱ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省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省政府和建设部。需要省政府领导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省政府、建设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省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决定城市供水、燃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水、燃气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省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6)各地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省应急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5.6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省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省政府或由建设部报国务院决定。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5.7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应急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应急结束
6.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各级城市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省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6.2事故调查与总结
(1)各级城市应急领导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供水、燃气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燃气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城市供水、燃气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燃气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