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全国首部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五一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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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26日 21:26:4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4月26日讯(记者徐晓峰)江景房、湖畔居……近年来,不少房产开发商借青山绿水吸引公众眼球。而今后,浙江将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开发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占用风景区水域的住宅一律叫停。
记者今日从浙江省水利厅获悉,由省长吕祖善签署的《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水域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性建设,涉及水域的,必须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需要调整水域的,要事先编制水域调整方案,并经过科学论证,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办法》中明确表述,要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开发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尤其是以下九类水域实行特别保护,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它们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域,蓄滞洪区内的水域,省级河道,行洪排涝骨干河道,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为维持人民基本生活需要所提供的必要设施和服务,包括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水、水利等。
对于一些建设项目必须占用水域的,《办法》也给出了明确措施。凡是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要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依照当地同类建设项目用地价格、替代水域工程造价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确定。而且,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进行审查时,要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论证合理性和可行性。
此外,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水域的,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承诺书,并经其审查同意。承诺书要载明占用期限、范围、用途等。临时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临时占用水域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恢复水域原状。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徐晓峰
编辑: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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