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
(2006年4月26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共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总结近年来依法治省的实践经验,全面分析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着重研究了建设“法治浙江”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1、充分认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意义。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省的深化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省委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1996年作出了依法治省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在民主制度建设、地方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党的十六大以来,省委把法治建设作为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全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为建设“法治浙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这一时期既是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的凸现期。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党的执政能力特别是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出了新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主要内容,深刻理解加快建设“法治浙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大举措,是落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要求的具体行动,对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
2、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正确方向,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在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法治社会,使我省法治建设工作整体上走在全国前列。
3、建设“法治浙江”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执法为民。
——坚持公平正义。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群众权益,维护国家利益。
——坚持法治统一。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浙江实际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4、建设“法治浙江”的主要任务。建设“法治浙江”是一项长期任务,是一个渐进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确保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为全面落实“八八战略”、“平安浙江”、文化大省等重大战略部署,顺利实施“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