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保密协议没能封住员工的嘴,走出大门,失信的员工便把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卖了钱。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因一名员工的泄密,损失近500万元。
昨日上午,经遂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原该公司员工胡海兵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
签署保密合同当天就辞职
“凯恩公司”是能够系列化生产电解电容器纸(电解纸)的厂家。生产电解纸不仅需专门造纸技术,还涉及电气、高分子材料化学等技术。公司将电解电容器纸生产工艺规程及各类技术设备,列入技术保密范畴,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年40岁的胡海兵,1997年2月至2002年10月,曾先后担任“凯恩公司”设备科副科长、研究所副所长、凯恩高新技术园电解纸项目部副经理,掌握该公司的关键生产设备、操作工艺等技术。
2001年5月1日,胡海兵和“凯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胡海兵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把公司技术成果、产品制造工艺、配方、图纸文件泄露、提供、转让给他人使用或自己实施。
2002年10月10日,双方又签订有关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合同。但同日,胡海兵和“凯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原单位损失近五百万元
得知胡海兵解除劳动合同后,山东鲁南纸业公司一名副总经理即向胡海兵允诺,如他能帮“鲁南公司”设计上马电解电容器纸生产线,将给胡海兵80万元酬金。
之后,胡海兵将“凯恩公司”有关生产电解电容器纸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平面布置图等技术,秘密泄露给“鲁南公司”,并指导该公司进行设备安装。事后,“鲁南公司”并未践诺80万元酬金,只支付给胡海兵10万元。
2004年10月,“鲁南公司”在胡海兵指导下,利用“凯恩公司”的技术,生产出电解电容器纸,以较低价格销售给“凯恩公司”在江苏宜兴、常州、海门、无锡等地的客户,还采取降价策略争夺客户。经杭州中喜司法会计鉴定事务所鉴定,去年1月至8月,“凯恩公司“为此遭受经济损失473万余元。
企业自身要加强保密措施
记者了解到,三年前的5月30日,遂昌法院曾审结一起侵犯双面胶带原纸的商业秘密案,原“凯恩公司”职工叶建利,也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处罚金3万元。当时,叶建利也是受利益驱使,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将公司的双面胶带原纸生产原料、添加剂、配方等技术信息披露给另一家公司,导致公司损失53万元。
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呈逐年增多趋势,企业损失也越来越大。办案检察官提醒:企业自身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保密制度,做好事先防范工作,按规定采取具体措施。
●新闻附件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在企业内划定保密区域,并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明确的管理办法;
对企业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确定其保密级别、加盖保密章,予以存档或销毁,同时应制定出企业相应的文件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以及外发文件的审阅办法;
把商业秘密限定在必须了解该秘密的员工及第三方、合同方范围内,对职工应限制掌握的知识,并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或将各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全的商业秘密;
及时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企业也可在同职工签订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
每当从事商业活动需披露机密信息时,必须与商业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