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保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出台 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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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5月09日 10:17:4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记者昨日从宁波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宁波市区统筹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已经出台,对乙类项目和医用材料的个人自理比例,作了明确的规定,细化了最高支付的限额。新标准从5月1日起执行。
人工器官类最高3万
CQ类医用材料,主要包括人工器官类。使用这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后,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超出3万元部分由个人自费。单项累计最高限额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中血管支架、心脏起搏器等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5%、5%和10%。人工晶体不设置个人自付比例。
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类最高2万
CG类医用材料,属于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使用CG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后,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超出2万元部分由个人自费。
关闭器和人工血管类最高4万
使用单价200元以上的CL类医用材料,先由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后,累计最高限额为4万元,超出4万元部分由个人自费。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5%、10%和20%,其中关闭器、人工血管等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5%、5%和10%,骨科四肢及骨盆内固定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为5%、10%和30%。
血液血浆和氧气类不设比例
CX类医用材料,为血液、血浆和氧气。使用CX类及单价200元以下的CL类医用材料,不设定个人自付比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来源:
中国宁波网
作者:
毛信意
编辑:
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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