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决定遭质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桐庐县纪委原常委、监察局原副局长吴光新告诉记者,根据上述规定,县纪委在查处中,认为徐忠胜的行为理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于其党内无职可撤,降格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县纪委建议有关部门对徐忠胜的现任职务采取组织措施,并且该建议在县委常委会上得到通过。
“所谓组织措施,包括换岗、免职、调离、降职,”吴光新解释。“但现在徐忠胜成了桐庐县的特殊干部,保留公务员身份和正科级职级在两个营利性企业任职,拿的是企业老总的高额工资。其实,即便他从现在开始不再当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他在离职3年内,还是不能到原来的企业去任职。可县委关于徐忠胜现任职务采取组织措施的决议,并没有得到落实。这让我们非常失望。”
不仅如此,对徐的“兼职取酬问题”,吴认为,县纪委是“定性不准”、“避重就轻”。
吴光新现已“退居二线”,为桐庐县监察局正科级调研员。吴告诉记者,2003年10月,有人举报徐忠胜以董事长名义拿津贴。县纪委随即进行调查,其他董事所拿津贴都反映在财务上,当时就将钱如数返还。但由于当时桐庐网通公司知情人不愿配合,徐忠胜也矢口否认,最后查无实证,只得搁浅。“当时徐忠胜在我办公室里,拍着胸脯向我保证,不该拿的钱,他一分也没拿。”吴光新说。
吴认为,徐忠胜手段隐蔽,并顶风作案,其行为应属贪污。“兼职取酬在明处,是有账可查。徐忠胜却是暗地操作,还百般抵赖,隐瞒事实,欺骗组织,纪委花了很大精力才得以查实。”
持同样观点的,还有桐庐县广电局原局长、78岁的离休干部戴道通,县广电局原局长、县五届政协秘书长周翔等。他们质疑:如果这也是兼职取酬,能否说得通?
组织部部长:目前许多地方都是这样
2004年11月8日晚,一名举报人向桐庐县纪委负责人当面举报了徐忠胜的兼职取酬问题。第二天上午,徐忠胜就到举报人所在公司当着职工的面威胁举报人。“到纪委反映问题,并没有人知道,徐忠胜为何如此清楚?”举报人告诉记者。而当天,徐忠胜也到县纪委退出了违纪款。
“怪事并不只这一桩。”举报人说。
同年12月7日,负责对桐庐网通公司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打电话问该公司会计,说徐忠胜打电话到他们那里,质问审计为什么没查出问题,并告诉他县纪委要把公司财务账本全部拿走,查出问题看你们怎么说?结果下午县纪委真来人取走了公司全部账本。
“徐忠胜为什么对县纪委的行动如此清楚,难道仅仅是巧合?”在口头举报没结果的情况下,举报人再次送上了书面举报材料。而令人吃惊的结果却是,纪委对举报人进行全面调查,并将其所在公司进行了地毯式的查账,历时达半年之久。原来,举报人后来了解到,在他向纪委举报了徐忠胜的问题后,徐也向纪委举报了举报人。
据了解,除了被纪委查实的兼职取酬外,举报人还罗列了徐忠胜的其他违法违纪事实:使用假学历文凭、将亲友子女安排进县广电局、违反有关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把广电局建筑装潢工程承包给其胞弟等。
对此,桐庐县纪委一名负责人认为,纪委已进行了调查,但由于时间拖得太长,目前有效证据很难到位,重新调查难度很大,因此只能对已经查实的兼职取酬问题作出处理。“徐忠胜的行为确实构成兼职取酬错误,情节也比较严重,所以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要是较轻,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了,把钱都交出来了,就可以免予处分。”他说。
但举报人并不认同这名负责人的说法。他认为,对这些问题,并非查不清楚。如假文凭,只要查一下当事人就可以弄清楚;对建设工程招标,这些年广电局几乎所有的工程都是由其弟弟在承建,稍有责任心和判断能力的人都能发现。
对徐忠胜作为公务员,还能继续在企业中担任职务,桐庐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张如勇回答:“目前许多地方都是这样。很多重要的企业,还有电视台,非公务员去担任重要职务怎么行?国家颁布了《公务员法》,确实明文规定公务员不能兼职取酬,但上面没有制定相应的措施,所以,我们只能等。”